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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995]第30號
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已經1995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陳明義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省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參照國務院發布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首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其主要目的是,維護各級預算的法律嚴肅性,強化預算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國家財政秩序,促進各單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充分發揮預算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障我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對各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于促進各級財稅部門和各主管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實現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本級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財政部門按照批復的部門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按規定程序和預算級次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運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央、省財稅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企業應繳利潤、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等預算收入的情況。

    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的情況,按年度預算計劃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的情況。

    各級金庫按照國家金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批復的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省財政部門管理的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第六條  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和其他專項基金的情況。

    本級其他主管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有償使用資金和其他專項基金的情況。

    第七條  為了搞好各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上級政府審計機關可依法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分配使用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支出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收支等關系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八條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預算執行審計監督的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可以對中央屬單位征收或代收的本級預算收入和各項基金、附加費的征收提留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確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監督的重點資金、項目和內容,編制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的領導,適時聽取財政審計工作匯報,協調各方面關系,吸收審計機關參加與財政、經濟管理有關的會議及相關的活動,督促審計機關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上報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根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方案,分階段對財稅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實施就地審計。即當年第四季度審計前三個季度的執行情況,次年二月底前審計上年第四季度的執行情況。

    省審計廳于每年三月份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縣、區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參照前款的時間安排,確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報告時間。

    各級審計機關應及時將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  對同級財稅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單位,在組織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

    第十二條  對各級財稅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制定的財政制度和辦法,有同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應予糾正,由同級審計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各級財稅部門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及時報送以下資料: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年度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各主管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經法定程序調整預算的情況及其說明。

    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等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進度執行情況月報和年報。

    財政決算(草案)及其說明。

    財政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及說明。

    財稅部門制定的財政制度、辦法和綜合性統計分析、情況簡報。

    各主管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單位預算和匯總編制的本部門年度決算(草案)及其說明。

    下級人民政府應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決算報送上級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對違反《審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絕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條  地區行政公署審計機關,在省審計廳授權范圍內,在地區行政公署專員領導下,比照上述各條款的規定,依法對地區本級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所轄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向地區行政公署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并受地區行政公署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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