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外字[1995]290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根據財外字(1995)250號文中關于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的規定,現將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非貿易非經營性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自費購匯的具體辦法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門組團出國的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個人自費購匯,由組團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直屬部門,如在當地中國銀行開有購匯人民幣限額帳戶,該部門出國團組的個人自費購匯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如在當地中國銀行沒有購匯人民幣限額帳戶,出國團組的個人自費購匯應到當地財政廳(局)統一辦理;各地縣使用購匯人民幣限額的出國團組到當地財政部門統一辦理。各級財政、財務部門辦理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自費購匯手續時,要單獨填制“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并在“用途說明”欄內填寫上“因公出國個人自費購匯”。
二、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自費購匯使用的購匯人民幣限額,應列入財政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中,并增設“個人購匯”項目;報送季(年)度購匯人民幣限額執行情況表時要將此項目單獨列示。
三、各級財政財務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對“個人購匯”從嚴管理,杜絕個人一年內多次購匯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