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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閩經信技術[2014]41號
頒發日期:
地   區:福建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省直有關部門、集團(控股)公司,省有關行業協會:

  為推動我省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應用,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工業企業開拓市場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3]90號)精神,省經信委、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扶持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代章)

  2014年1月17日

  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重大技術裝備自主研制能力,支持我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防科工委《關于印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工業[2008]22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工業企業開拓市場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3]9號)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集機、電、自動控制技術為一體的,運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在原理、結構、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創新突破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自主品牌,具有顯著的節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成套裝備或單機設備。

  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為本省企業在國(省)內首家自主研發或國產化制造的產品,分為國內首臺(套)和省內首臺(套)兩種類型。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實施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重點認定范圍為:

  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節能環保、新能源、生物與新醫藥、海洋高新等新興產業發展所需的高新技術裝備。

  重大關鍵成套裝備,高端電子通信成套設備,紡織機械、輕工機械、化工機械、冶金機械、工程機械、建材機械,電工電器設備、環保技術設備、高效節能新能源設備、海洋工程裝備和港口機械、高端醫療設備、數控機床,其他重點機械。

  第五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研制生產企業應當為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福建省境內依法納稅,具備產品研發、設計和生產制造能力。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四條規定范圍,成套裝備總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單臺設備價值在200萬元以上。

  (二)研制生產企業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獲得裝備的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在國內外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以及依法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擁有該裝備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三)裝備技術先進,省內首臺(套)產品在國內同類產品中應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國內首臺(套)產品在國際同類產品中應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四)裝備質量可靠,通過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檢測。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五)裝備尚未應用于重大工程或相關領域,未取得市場業績。后續簽訂首臺(套)裝備采購使用協議后,應當由福建省研制生產企業開具裝備發票并依法納稅。

  (六)屬于下列之一的,不予認定:

  1.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導向的;

  2.節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資源節約指標未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具備第二章所述條件的裝備研制生產企業可向所屬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提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申請。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一式三份,含電子文檔)。省屬企業可向省直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省直主管單位初審后轉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福建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申請報告書(附件1)、福建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申請表(附件2)。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關于產品知識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涉及多個單位的,應當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四)產品檢測報告,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省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

  (六)省級以上相關資質機構出具的產品查新報告。

  (七)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申請認定國內首臺(套)產品的企業要求具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相關專業正教授、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或兩院院士出具首臺(套)個人推薦函。申請認定省內首臺(套)產品的企業要求具有兩名及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相關行業專家出具首臺(套)個人推薦函。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的認定申請,邀請行業、財經專家和研制生產企業推薦的目標用戶單位代表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采用答辯的形式對申請認定的技術裝備提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專家審核意見》。專家評審小組至少由3位具有高級職稱的行業專家、1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財經專家和1位目標用戶單位代表組成。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對擬認定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不予認定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給申請認定的企業。

  第四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對經認定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等部門分別結合職能協調推動技術裝備在我省的首臺(套)應用。適合我省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或國有控股單位使用的,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分別協調實施首購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生產企業應當積極爭取目標用戶的首臺(套)使用,在簽訂首臺(套)技術裝備采購使用協議后,按照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每年印發的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上報相關材料申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對簽訂采購使用協議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給予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對屬于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60%、屬于省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30%對生產企業給予補助,用于生產企業研發費用補助和用戶風險補償,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五條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等部門對獲得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優先向國家相關部門推薦列入國家有關專項計劃。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程序撥付研制生產企業,研制生產企業在上報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采購使用協議時應當明確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研制生產企業要接受各級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研制生產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獎勵資金行為的,撤消首臺(套)認定,追回獎勵資金,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進行信用記錄。如泄漏認定裝備的技術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生產企業的科技成果,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扶持首臺(套)產品研制和應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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