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5]036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5 年 8 月 24 日湘地稅發[1995 ] 036 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全省房產稅專項檢查正在按部就班開展。近來,各地反映房產稅一些政策尚不夠明確。為了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正確執行政策,切實做好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合資建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對于合資建房的,應根據房屋產權歸屬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凡合資建房,房屋產權歸建房各方共有的,合資建房各方應按各自使用的部分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凡合資建房且其中只有一方擁有房屋產權,其它各方只有使用權的,其他各方所投入的建房資金實際是預收的房屋租金,應由產權所有人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對房屋使用人出資建房資金 500 萬元以下,房屋租用年限在 5 年以上的,出租人從租計繳的房產稅可在 3 年,最長不超過 5 年的時限內分期繳納。對建房資金在 500 萬元以上,租用年限在 5 年以上的,房產稅的繳納時限由地、州、市稅務局確定。
二、關于主管部門所屬下級單位和個人使用主管部門房屋如何繳納房產稅問題。
下級單位或個人使用主管部門房產實行承包經營,上交承包經營費的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主管部門)以房屋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產權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繳納。
三、關于房屋承租人以各種名目支付費用如何計征房產稅的問題。
對房屋出租,承租人以各種名目支付費用,包括實物、貨幣資金或以租抵債的,其出租人均應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四、關于房屋轉租如何征免房產稅問題。
房屋轉租,房產稅原則上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對產權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承租人不能提供產權所有人的,房產稅應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