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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利潤分配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會字[1995]31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有關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最近,一些在境內上市同時在境外上市以及僅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詢問有關利潤分配等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應當按照《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編制的會計報表中確定的凈利潤數額計提盈余公積,包括計提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企業應當將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計算確定的當期凈利潤(稅后利潤)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潤之和,與按照國際或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計算確定的當期凈利潤(稅后利潤)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潤之和兩者中孰低的數額,扣除企業當期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額,作為當年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最大限額,在該最大限額內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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