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建[1995]1674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
為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貫徹落實《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根據財政部財綜字(1995)36號《關于開展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通知》,現將我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市、區縣所屬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
二、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對以前年度出售的國有住房進行認真清查,并按規定填寫“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表(基層表)”,于9月10日前將基層表并附文字說明一式二份報送主管部門。沒有出售國有住房情況的單位報送空白表。主管部門將各基層表匯總后于9月3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表(匯總表)”,并附文字說明一份。
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起止期為1989年1月1日--1995年6月31日,凡在此期間出售的國有住房均在清查之列。
四、國有住房清查的具體內容:
(一)已出售國有住房建筑面積;
(二)應收售房款(按批準的售房價格扣除各項優惠計算填寫);
(三)已收售房款,按單位實際已收到的售房款填寫;
(四)應上交財政比例,根據單位不同性質,按京財建(1995)13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填寫。
(五)應上交財政金額。
五、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中,各單位還應向負責清查的同級財政部門提供1993年12月31日前按標準價優惠購房職工及配偶名冊。
六、清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會同稅務、審計、大檢查等有關部門對國有住房出售收入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一律按違反財政法規處理,沒收售房收入并處以罰款。
19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