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個字[1995]第226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印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統一確定營業執照印制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安排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所需營業執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營業執照印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制新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號)所確定的營業執照式樣印制。要嚴格把好質量關,印制的營業執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對于質量不合格的營業執照,一律禁止出廠,并全部銷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本著使印制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與印制單位協商確定營業執照的供貨價格。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營業執照的管理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