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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個字[1995]第226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印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統一確定營業執照印制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安排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所需營業執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營業執照印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制新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號)所確定的營業執照式樣印制。要嚴格把好質量關,印制的營業執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對于質量不合格的營業執照,一律禁止出廠,并全部銷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本著使印制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與印制單位協商確定營業執照的供貨價格。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營業執照的管理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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