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5]203號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補充兩點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通知》第七條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問題,鑒于房屋磨損程度無法具體量化,我省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以使用時間為標準,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時間在2年以內的,屬新建房:凡使用時間超過2年的屬舊房。
二、關于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是否預征土地增值稅問題,按省人民政府(1995)第22號令發布的《云南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執行中有什么情況請即時向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