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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連商品交易所《關于修改期貨交易規則及合約的請示》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5]136號
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大連商品交易所:

    你所《關于修改期貨交易規則及合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準修改以下內容:1、撮合方式(《期貨交易規則》第三十條);2、保證金(《期貨交易規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和第六十九條);3、每交易日最大可運用保證金限額(《期貨交易規則》第五十八條);4、強制平倉的執行(《期貨交易規則》第五十條)。其它條款暫不作修改,試驗一段后再定。

    本批復下達后,你所要按批復后的交易規則進行運營,嚴格控制風險,保證期貨市場規范化的順利進行。

    你所上市期貨品種為玉米和大豆,試運行期貨品種為干海帶。根據國辦1994年(52)號文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各交易所不得自行增加上市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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