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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人職發[1995]104號
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根據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范圍在資產評估工作崗位上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二)1995年5月10日以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具有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經濟、會計、工程)工作經歷十年以上,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三年;

    (四)擔任過政府確認的五個評估值在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評估值在三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的負責人。

    三、申報材料申請認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人員,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鑒定;

    (四)擔任過五個評估值在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評估值在三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負責人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和業務工作總結。

    四、認定組織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組成“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五、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和管理的機構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

    (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所轄范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的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核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人事部辦理批準手續。

    六、認定時間實施資格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有關認定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七、認定要求

    (一)各地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及兩年內的考試資格。

    (二)凡是違反有關資產評估法規及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中有違紀行為者不得申報。

    (三)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資產評估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凡是申請認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附:

    1.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2.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認定評審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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