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晉國稅進發[1995]39號頒發日期:1996-05-27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關于出口貨物單獨或分別填表申報退稅問題,省局曾在晉國稅進發[1995]21號文件中作了明確規定,為了使出口退稅的審批管理更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檔案化,亦為了滿足用微機對海關報關單信息進行核查的要求,省局決定,今后,各出口企業所發生的業務,除原有規定必須單獨和分別填表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外,出口企業每月出口的貨物(以報關單放行日期為準),也要按月單獨申報退稅。各級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資料時,要嚴格核實,把好資料審核關。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