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津國稅一[1995]37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的有關規定(市局以津國稅一[1995)30號文件轉發),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并經市稅政工作會議討論,特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執行時間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為避免政策頻繁變動,我市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994年在執行中與問題解答規定不一致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關于運費扣除問題
(一)對客、貨同行運輸取得的運輸票據、客運票據,一律不予計算進項稅額。
(二)(已廢止)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在運費中分段收取的電氣化鐵路運費也屬運費性質,可以計算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電力附加費屬雜費范圍,不得計算扣除。
三、關于對代理進口貨物如何征稅問題代理進口貨物,應嚴格按照稅務總局問題解答的規定執行,以海關開具的免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委托方不得憑海關開具給代理方的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四、對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的納稅人如何征稅?
(一)納稅人發生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可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一個月,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再銷售貨物,如果稅務機關尚未清稅,尚未收回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般人認定等有關證明的,仍可按原規定征收增值稅,即按銷售額17%(13%)后,如有進項發票可予以抵扣。
(三)對倒閉、破產、解散的納稅人進行清稅
1、對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如果企業因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等原因不再購進貨物而只銷售存貨的,或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務而只購進水、電,其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9號文件規定,按實際動用數逐月計算抵扣。但企業必須提供有關部門批準其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的文件等資料,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予以抵扣。
對企業既不購進貨物,也不銷售存貨,其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尚未抵扣的部分,一律不再抵扣,也不能退稅。
2、對企業1994年以后購進貨物的處理企業1994年以后購進的貨物,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前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并且有存貨余額的,其進項稅額已作了抵扣,減少了當期應交稅金,因此,其期初存貨余額部分應一律補繳已抵扣稅款;如果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部分不再退稅。
3、由于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或當期進項稅額較大等原因,清稅后企業賬面余額仍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其差額稅務機關一律不得辦理退稅。
五、關于包裝物押金收回期限問題對隨同產品銷售,另外收取包裝物的押金,企業明確包裝物押金退還期限的,可依企業規定的期限,對超過期限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產品銷售額征稅;對企業沒有明確規定期限的,應以一年為限。在征稅時,為簡化手續,可隔年進行一次清理,由稅企雙方協商,針對生產增長與包裝物價格上升等因素,核定一個適當的比例,相應調整包裝物押金的期初余額數,對期末余額超過期初余額部分并入產品銷售額征稅。
六、關于對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如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問題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由于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出現每月按銷售額計算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問題,稅務機關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辦法,對既生產免稅貨物、非應稅項目,又生產應稅貨物的納稅人,每月按銷售額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后,年末按全年實際銷售額進行清算,對納稅人按月計算少繳的稅款一律補征入庫;多繳的稅款,于下期抵扣,但不得辦理退庫。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