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國債[1995]字第32號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托管
第一條 為支持1995年一年期記帳式國庫券(以下稱本期國債)的順利發行,方便投資人的跨市場交易,并為實現今后國債的統一托管結算體系作準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委托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交)為本期國債提供總托管服務。
第三條 本期國債托管實行集中托管、分級管理、各司其責的原則。中證交受財政部委托,負責發行債券總額的控制,保障本系統內各帳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證券交易場所的托管部門負責管理進入該系統托管的國債,并保證本系統內國債帳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 參與本期國債發行注冊的交易場所的托管部門在中證交開立托管帳戶,其托管帳戶余額反映財政部在該交易場所帳戶實有國債總額。承銷商、分銷商或投資人認購的本期國債可直接在各交易場所的托管部門辦理注冊,由該交易場所托管部門直接記入分銷商或投資人的證券帳戶。
第五條 發行期結束后,各證券交易場所將辦理的分銷情況報財政部確認,財政部將確認結果通知中證交,中證交根據財政部的確認通知所載各交易場所分銷數額,記入其托管部門在中證交開設的托管帳戶內,并簽發國債托管確認書。
第二章 轉托管
第六條 為解決本期國債的跨交易場所流通問題,應投資人申請,可以辦理市場間轉托管,由中證交提供中介服務。
第七條 轉托管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辦理市場間轉托管時,應首先向其原托管機構提交轉托管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為證券商的客戶時,由證券商代為向轉出方交易場所托管機構(以下稱轉出方)提出轉托管申請,申請人提出轉托管申請時,不得變更轉入方托管機構;若申請人為證券商,則證券商以自營方式向其原托管機構提出轉托管申請。
第九條 受理申請人辦理轉托管手續的機構,應在轉托管期間內將申請人申請轉托管部分國債予以凍結。
第十條 市場間轉托管業務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本期國債轉托管時,如其托管機構為證券商,應于轉托管國債指定到帳日前兩個營業日上午或以前到該證券商指定柜臺辦理轉托管申請。
二、證券商受理申請人轉托管申請及辦理自營部分國債市場間轉托管時,應填寫轉托管申請書,一式三聯,簽章后,應最遲于指定到帳日前一個營業日上午或以前將轉托管申請書傳真并特快專遞提交至轉出方。
三、轉出方收到轉托管申請書傳真件后,分自營和代理核對該申請人國債托管帳戶余額,證券商在轉出方開立的自營證券帳戶余額與專門辦理二級帳戶業務的“委托買賣專戶”余額不能混用,若不足,則不受理該轉托管申請,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若余額足夠,先將這部分國債凍結,在轉托管申請書上簽章,將第二聯(轉入方聯)傳真并特快專遞至轉入方交易場所托管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同時將簽章后的第三聯(申請人聯)傳真并特快專遞至申請人。
四、轉出方于申請書提交日下午3:30以前通過與中證交債券結算系統聯網的電腦終端向中證交發送“市場間轉托管過戶指令”;轉入方收到轉出方傳真的轉托管申請書(轉入方聯)傳真件也按上述時間向中證交發送“市場間轉托管過戶指令”。雙方應按申請書內容及過戶指令各項要求逐項錄入,確認無誤后發送。
五、中證交收到雙方發送的轉托管過戶指令后,對各項要素進行逐項核對,核對無誤的,為匹配成功指令,并通知雙方。如轉出方托管帳戶中存有足額債券,則于指定過戶日下午4:00--4:30為轉出方和轉入方辦理交割過戶,并通過系統向雙方發送轉托管過戶確認單;
匹配不符的指令,則向雙方發送債券轉托管過戶指令錯誤通知,通知雙方核對后重發;
如轉出方在中證交托管帳戶中國債數量不足,則向雙方發送轉托管指令無效通知。
六、轉出方收到中證交的轉托管過戶確認單后,于指定過戶日第二天,即申請書中的指定到帳日上午8:30--9:30,分自營和代理核減申請人帳戶余額并通知申請人;轉入方收到中證交的轉托管過戶確認后,于同一時間,分自營和代理增加申請人帳戶余額,并通知申請人;屬申請人自營的國債在辦完劃帳工作的當日即可參與交易。
七、證券商代理其客戶辦理轉托管時,自收到轉出方通知后,于當日收市前核減投資人在轉出方帳戶余額,增加投資人在轉入方帳戶余額,并通知投資人。
八、本期國債轉托管手續完畢后,由中證交同時調整各交易場所集中托管的本期國債量。
九、因下列原因之一延誤轉托管過戶者,由事故制造方承擔責任:
1.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到交易場所托管機構辦理轉托管申請;
2.轉出方和轉入方任意一方或雙方原因未能及時發送轉托管過戶指令至中證交;
3.指令發送錯誤造成匹配不成功;
4.申請人或轉出方托管帳戶余額不足;
5.由中證交系統處理不當造成的錯誤和延誤。
十、轉托管指令過戶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第一個營業日。
第十一條 在中證交直接開立托管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中證交與交易場所之間的轉托管手續時,由中證交作為轉出方或轉入方,有關交易場所托管部門作為轉入方或轉出方,業務流程同第十條。
第十二條 為保證托管帳戶的完整性,各交易場所須定期與中證交進行對帳。
由中證交將辦理的轉托管情況進行匯總,定期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三條 市場間轉托管申請書由中證交統一印制,發給各交易場所或證券商使用。一份申請書只能使用一次,不得復印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1995年一年期記帳式國債。
第十五條 本期國債發行承銷、分銷、托管有關各方,須遵守本辦法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