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云國稅外字[1995]68號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產項目所生產的出口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60號)轉發給你們。對1993年底以前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產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凡其產品與原生產的產品不同,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的,應將新上生產項目的合同、章程文本(或修改合同、章程文本的修改文件)、董事會決議及審批機關等有關資料報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后,可按《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云國稅外字[1995]16號)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不能獨立核算和單獨管理的,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58號文件規定執行。
請一并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