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桂財稅字[1995]26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吉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54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要求減免土地使用稅,由企業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同時報送《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由當地地方稅務局擬文提出意見,經同級財政局審核后,逐級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報區財政廳審批。
二、根據審批權限,凡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提出意見后,送區財政廳審批。凡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匯總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審簽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后,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以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的發文字號擬文,送區財政廳批復有關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執行。
三、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材料中,應包括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和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匯總表,并附受災企業、單位的受災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的詳細說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