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5]038號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湖南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1995年9月21日湘地稅發[1995]038號發各 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湖南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的規定,現將按轉讓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稅人讓房地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按照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
(二)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三)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四)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轉讓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并領取《申請轉讓房地產評估、確認表》(見附件),再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的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轉讓的房地產進行評估。
對具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其下達《轉讓房地產按評估價征稅通知書》。納稅人應于接到通知書10日內,到轉讓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申請轉讓房地產評估、確認表》,再行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的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轉讓的房地產進行評估。
三、納稅人在申請轉讓房地產評估之后10日內,應持《申請轉讓房地產評估、確認表》和評估的報告以及轉讓房地產的土地使用證書、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到有關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對其轉讓房地產的評估價格進行確認。
四、轉讓房地產的評估價格,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合理的,作為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對確認不合理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指定經政府批準設立的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重新評估。
五、轉讓房地產評估價格,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納稅人應于確認之日起10日內向轉讓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納稅人不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辦理申請轉讓房地產評估、確認手續的,其轉讓房地產的評估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依據,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七、評估價格的確認,按下列權限辦理:
(一)評估價格中的轉讓收入在100萬元以下,或扣除項目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地方稅務局確認;
(二)評估價格中的轉讓收入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400萬元以下,或扣除項目金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5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確認;
(三)評估價格中的轉讓收入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或扣除項目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由省地方稅務局確認。
附件:
1、轉讓房地產按評估價格征稅通知書(略)
2、申請轉讓房地產評估、確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