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國辦發[1995]48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
國務院:
最近,少數上市公司向外商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權結構變化,股份出現異常波動。鑒于目前國家關于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的法規還不健全,為避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保證股票市場健康發展,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在國家有關管理辦法頒布后,按規定執行。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立即停止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事項;已受理企業轉讓申請的,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企業立即停止轉讓活動,并做好善后工作,違者將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