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地發[1995]201號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煤炭工業部:
你部《關于解決國有重點煤礦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及計費對象等有關政策問題的報告》(煤財字〔1995〕第183號)收悉。經研究,同意對部分國有重點煤炭礦山企業減征礦產資源補償費?,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減征對象:虧損嚴重的國有重點煤炭礦山企業。具體由礦山企業按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征收部門核定后報送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批準后報送地質礦產部、財政部備案。
二、減征幅度:不超過應征額的40%。
三、減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四、經批準予以減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山企業,其已繳納的超過經批準減征后應征數額的部分,可在今后應征收的費額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