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津勞檢字[1995]35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天津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勞動局:
現將《勞動監督員聘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告我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勞動監督員聘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國家機關及其他社會監督部門的監督職能,進一步完善勞動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勞動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根據勞動監察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在同級人大、政協、工會、婦聯和公安、工商等政府部門以及勞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聘請勞動監督員的具有社會監督職能的單位中聘請勞動監督員。
第三條 勞動監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關心、支持勞動工作,具有一定的勞動法律知識和相當的文化素質;
2、積極發揮監督職能,善于發現勇于揭露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勞動監督員職責:
1、依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發現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3、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培訓;
4、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勞動監察活動;
5、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提出在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專題研討。
第五條 勞動監督員聘請程序:
1、有關機關和單位提名;
2、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3、發放《天津市勞動監督員證》
第六條 市勞動局對勞動監督員的聘請條件、聘請程序、證書發放和備案等實行統一管理;各區、縣勞動局根據有關單位的提名,自行審核聘請勞動監督員。
第七條 區、縣勞動局聘請的勞動監督員應自聘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勞動局備案。
第八條 勞動監督員證書由市勞動局統一制作,由區縣勞動局審核發放。勞動監督員證書每年審驗一次。
第九條 市、區縣勞動局對分別聘請的作出突出成績的勞動監督員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勞動監督員提名表(略)
附:2、勞動監督員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