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云財稅政字[1995]24號 云國稅增字[1995]37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云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行署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有關地、州、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24號《關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退稅的申報及審批辦法按省財政廳云財中企字[1994]17號文規定辦理,文中提到的財政部財預字[1994]55號文件,省財政廳以云財預字[1994]第40號文作了轉發。
云南省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