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資函字[1995]第178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95)匯資函字第010號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外匯局根據外匯年檢報告為企業辦理核證手續。經年檢合格的企業,外匯局在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上加蓋年檢合格戳記,企業可持蓋有年檢合格戳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外匯交易市場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經年檢不合格的企業,須憑外匯局核批的售匯通知單,方可到外匯交易市場辦理外匯買賣業務。逾期未辦理核證的企業視為年檢不合格企業”。
現修訂為:“對不進行或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外匯年檢的企業,外匯局可視情況對其進行警告、罰款處罰。外匯局根據外匯年檢報告為企業辦理核證手續。年檢合格的企業,外匯局在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上加蓋年檢合格戳記,企業可持蓋有年檢合格戳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外匯交易市場辦理外匯買賣。年檢不合格的企業,須憑外匯局核批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交易市場辦理外匯買賣。外匯局對逾期未辦理年檢及核證手續的企業的外匯收支實行逐筆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