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5]43號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
今年國債兌付期間,社會上曾出現了部分1992年三年期變造國庫券(以下簡稱“變造券”)。目前,國債兌付高峰已過,為了準確掌握“變造券”的數量,以便研究相應的政策及解決辦法,經部、行研究,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變造券”進行一次詳細的統計?,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了防止誤兌變造券,自10月25日起,各城市(含縣級市)可由當地財政部門指定一個國債兌付點,專門辦理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的兌付業務,其他各銀行、財政、郵政系統的網點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均不再辦理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的兌付業務。被指定為繼續辦理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兌付業務的單位,要認真負責、嚴格審驗、防止誤兌“變造券”。如發現“變造券”,予以收存并詳細備案,同時做好解釋工作。
除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以外,辦理其他年度國債常年兌付業務的網點仍按原規定不變。
2.接此通知后,各級財政、銀行、郵政系統的基層國債兌付網點,應抓緊對已沒收的變造券進行統計造冊,并按系統逐級上報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總行。為便于統計,各地財政系統的國債兌付網點及財政中介機構、郵政、公安、審計、工商等部門將沒收“變造券”情況報送當地財政部門;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均由人民銀行負責統計。
3.各購買國債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服務部等單位,均應對現存的1992年國庫券進行清理,如發現“變造券”,應如實將情況報當地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如不按要求對庫存券進行清理、或發現“變造券”不報的,后果自負。
此次對“變造券”的統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接此通知后,應立即按上述規定通知各基層網點、機構及各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銀行上報財政部、人民銀行總行的時間截至11月15日。各地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應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準確填寫統計報表,切實做好1992年三年期變造國庫券的統計工作。
附件:1992年三年期變造國庫券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