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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股票發行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失效](1999)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5]162號
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券主管部門,中央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最近,各地證券主管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在進行1995年新股發行工作中反映出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上市企業采取“同比例縮股”以滿足上市條件的問題在新股發行中,一些地方、部門為了在中央下達的計劃額度內,增加上市企業家數,降低上市企業的發行規模,采取了對公司股本進行同比例縮股以滿足公司上市條件的作法。這種作法不符合國家關于股票發行實行額度控制的原則。對此,在1995年新股發行中要嚴加限制。對確屬國家重點支持的、而發行規模又難以滿足上市條件的極個別國有大型企業,作為特殊情況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縮股發行上市。凡采用同比例縮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之內不得進行配股。

    二、關于職工內部股上市問題隨著新股發行中定向募集公司數量的增多,解決內部職工股上市問題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又不增加上市壓力,凡各地、各部門在1995年新股發行中安排的定向募集公司,其職工內部股獲得發行額度的,經審查通過后可隨新股一起上市流通;沒有發行額度的,從新股發行之日起,期滿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此規定也適用于已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原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股。

    三、關于在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有節奏、均衡上市的問題為了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穩步發展,充分利用滬、深兩個交易所為實現“九五”計劃戰略目標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根據國發(1995)22號文件關于“嚴格控制發行進度,分期分批安排發行與上市”的精神,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滬、深兩個交易所歷年上市量經驗數據、現有市場容量和大致均衡發展的原則,合理掌握發行與上市進度。

    證監會每季度安排一次發行與上市計劃,確定每個市場股票發行與上市企業的家數。

    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上市地,但需按照所申請上市交易所的上市名額分別依次排隊等候證監會審批。凡發行與上市名額已滿的市場,證監會不再安排審批申請去該市場上市的企業,其他等候審批的企業,可依照排隊次序在下季度的名額限度內繼續安排審批。

    四、關于資產評估的問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國資辦發[1992]36號)第四十八條,特規定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在籌建時已依法進行過資產評估的,在公開發行股票時,不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如再次進行評估時,只能做為確定發行價的參考,不得調賬。但以下情況除外:

    1.如公司設立時,所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應聘請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相應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公司設立時,為其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的是同一家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則該公司應在申請股票發行或上市前,再聘請另外一家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重新評估(1990年以前以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本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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