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1995]外經貿計財字第451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本部直屬事業單位,各外貿中心,各商會、協會、學會,各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檢字〔1995〕43號)、財政部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關于印發<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匯總表>的通知》(財檢辦字〔1995〕166號)、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對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與審計工作相互協調幾點意見的通知》(財檢字〔1995〕42號)3個文件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大檢查實施辦法的規定,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面要達到100%。對檢查出的違紀違法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同時應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加強內部管理,堵塞違紀漏洞,實行標本兼治,提高大檢查的整體效果。
二、各單位要按照文件規定,如實填報《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匯總表》,關于每月結束后7日內報部大檢查辦公室;《匯總表》編報到1996年3月底,同時隨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匯總表》上報兩次報表分析;《匯總表》各項數字均為累計數,金額單位為萬元,保留兩位小數。
附件一: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檢字〔1995〕4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95〕26號《通知》的各項規定,把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搞得更加扎實、有效,現對開展今年大檢查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大檢查的時限。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從10月份開始,明年春節前結束。主要檢查1995年發生的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以及1994年發生的未檢查或雖已檢查但尚未糾正的違法違紀問題。對某些重大問題,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檢查的步驟。今年的大檢查分為單位自查、重點檢查和總結整改三個階段,以重點檢查為主。自查時間,從國務院《通知》發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重點檢查從11月1日開始,到明年春節前結束;輿論宣傳和思想發動工作要貫穿大檢查始終。在大檢查后期,要著重抓好整改建制和總結表彰工作。
三、大檢查的范圍。在自查階段,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并如實填報《自查報告表》,自查面要達到100%。在自查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抽調一批政治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組成檢查組,選擇部分行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40%,有力量的地區和部門要盡量多安排一些重點檢查戶數。
四、大檢查的重點單位和內容。檢查的重點單位是:
(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的大中型工交企業及商品流通企業等稅源大戶;
(二)金融保險企業和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各類經營性開發公司以及第三產業中一些管理比較混亂的企業;
(四)外貿公司和有外貿經營自主權的企業;
(五)經營性虧損嚴重的行業或企業;
(六)亂漲價、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突出的部門和單位;
(七)規模較大、管理混亂的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
(八)有群眾舉報的違法違紀單位;
(九)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企業和單位。
在普遍檢查企業和單位執行國家財稅物價法規情況的基礎上,重點要檢查以下違反財經法紀行為:
(一)擅自越權減稅、免稅、退稅、包稅,自行改變稅率等行為;
(二)采取各種非法手段偷稅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
(三)將應繳中央財政的收入繳入地方財政或者把應繳上級財政的收入繳入本級財政的收入“混庫”行為,以及亂退財政收入行為;
(四)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私自印制,使用假發票,以及真票假開或倒賣發票等行為;
(五)違反財務會計制度,亂擠亂攤成本、隨意核銷費用、任意減少利潤或增加虧損、擅自沖減國家資本金等行為;
(六)截留、轉移國家和單位的收入,私設“小金庫”行為;
(七)違反國家規定,隨意支用各項財政資金,以及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將國有資產轉為集體或個人所有和在清產核資中隱瞞帳外財產或虛報財產損失等行為;
(八)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應上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九)違反國務院規定,擅自出臺新的調價項目,以及經營糧、棉、肥等重要商品隨意亂漲價的行為;
(十)違反國家價格政策法規,在醫療、教育和鐵路運輸等方面亂收費的行為;
(十一)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對于拖欠稅款的問題,也要結合大檢查認真進行清理,抓緊催收,限期繳清。[3五、大檢查的政策規定。對大檢查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財經法規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可以酌情從寬處理,除按規定調整帳務、補繳各項稅款(含滯納金)和收入外,一般不予處罰。
(二)對重點檢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一律從嚴處理,除按規定調整帳務、補繳各項稅款和收入外,必須依法給予處罰。
1.查出擅自減免稅款問題,除撤銷其原有決定并依法補征稅款外,還要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查出各種偷稅和騙取出口退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除如數追繳偷騙的稅款外,還要給予處罰。
3.查出截留、侵占、隱瞞中央財政收入或上一級財政收入問題,除按照預算級次全額追繳入庫外,并報財政部或上一級財政部門審核處理。
4.查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除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要給予處罰。為偽造、盜用、倒賣、涂改、轉讓、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從重處罰。
5.查出隱瞞、截留、侵占應上繳財政的非稅收性收入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除如數追繳收入外,還要給予處罰。
6.查出違反財政法規,隱瞞、轉移、減少國家資本金等問題,除按規定調整帳務外,還要處以相當于違紀數額20%以下的罰款。
7.查出私設“小金庫”問題,一律按照1995年清查“小金庫”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8.查出虧損企業騙取財政補貼、虛報虧損問題,必須按規定調整帳務、如數扣減其財政補貼,并給予處罰。
9.查出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財經法紀問題,應收繳其違紀金額,由單位用經費包干結余或自有資金補繳財政。
10.查出價格違法違紀問題,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11.查出隱瞞、虛報國有資產方面的問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清產核資部門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各級大檢查辦公室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問題時,可視其初犯或重犯、有意或無意以及違紀情節輕重和違紀金額大小等不同情況,在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幅度內,酌情從輕或從重處罰。
(三)大檢查查出的各類違反財經法紀問題,應按照現行財務會計法規進行帳務調整。被查單位繳納的罰款、滯納金等,一律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由違紀責任人交付的罰款,一律由受罰人支付。
(四)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對大檢查中重點查出的各類違反財經法紀問題,要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對各級大檢查辦公室發出的《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被查單位必須遵照執行。如有異議,應在接到《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告大檢查辦公室重新研究處理意見,也可按財政部門的復議程序申請復議。重新研究或復議期間,原《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應予執行。
(五)大檢查查出的各種應繳違法違紀款項,必須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分別繳入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不得“混庫”,不得以任何借口少繳或不繳。自查出來的各種應繳違紀款項,應當月調帳,并按規定及時補繳入庫;被查出來的各種應繳違法違紀款項,在接到大檢查處理決定后15日內,必須全額繳入國庫,個別單位資金確有困難,一時難以繳清的,必須訂出繳款計劃,在報經作出處理決定的檢查機關核實批準后,分期分批繳清。如有拒不繳庫的,可通知銀行依法劃撥扣繳。各級銀行對匯款的違紀款項不得占壓。
(六)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在重點檢查中查出所屬單位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對主管部門可視同自查處理。
(七)委托地方查出中央企事業單位應繳的各種違法違紀款項,可按其實際繳入中央財政應予分成的違法違紀金額,給地方財政以20%的分成。
對地方大檢查辦公室組織查出企業應繳中央財政的消費稅違法違紀款項,可按其實際繳入中央財政的消費稅金額及其罰款和滯納金,給地方財政以10%的分成。查補的消費稅可計入當地國家稅務局征收任務數之內。
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終由中央財政返還,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在彌補大檢查經費不足以后,用于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
有關委托地方檢查中央單位和分成問題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八)對大檢查中清理補繳的欠稅問題,一般不作違紀處理。但對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期仍拖欠國家稅款的,除將其欠繳稅款如數追繳財政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九)大檢查查出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和屢查屢犯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對阻撓、破壞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可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要堅決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舉報人,決不允許對他們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的,應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六、大檢查需要重點抓好的幾項主要工作(一)切實加強對大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1995年的大檢查工作,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直接領導和統一部署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務必把這項工作作為加強宏觀調控和完善市場經濟,促進財稅、價格改革順利實施以及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列入議事日程,擺到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建立健全大檢查領導小組,指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大檢查工作。在大檢查期間,除國務院派出由部級干部帶隊的大檢查工作組,分赴各地指導和推動大檢查工作外,各地區也要以政府名義派出大檢查工作組深入基層進行督促和檢查;要繼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參加大檢查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監督指導和參政議政作用。各級財政、國稅、地稅、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都要積極投入大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大檢查辦公室是各級政府實施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大檢查的各項工作,并依法檢查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問題。中央各部門也要設立大檢查辦公室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大檢查工作。
(二)大力做好大檢查宣傳發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大力加強大檢查的思想發動和輿論宣傳工作,并把這項工作貫穿大檢查的全過程。除了在大檢查開始時要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大檢查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規定,層層進行思想發動以外,在自查和重點檢查過程中,還要針對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具體情況和實際問題深入細致地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大檢查不斷引向深入。要通過各種新聞媒介,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大檢查的宣傳發動工作,特別是要采取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或設舉報信箱這一有效措施,鼓勵和發動群眾主動自覺地投入大檢查,借以增強大檢查的威力,震懾違法違紀者,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
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發動,教育和引導企業、單位的領導和廣大財會人員正確處理改革開放與遵紀守法的關系,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地方與中央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為大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三)嚴把自查質量關。搞好自查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自查質量,防止走過場。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檢查提綱,下發給企業單位對照檢查,力求把各種違法違紀問題解決在自查之中;要派出一批業務骨干深入企業、單位進行自查輔導,引導和幫助企業單位認真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質量;要對企業單位報來的《自查報告表》認真進行分析審定,并督促企業單位對查出來的違法違紀問題按規定如實進行調帳,把應當上繳國家的違紀金額如數繳入國庫。對發現有自查自報不認真或弄虛作假,報小不報大,不如實調帳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作重點檢查對象。
(四)認真抓好重點檢查工作。大檢查的成效如何取決于重點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的規定,結合各自實際,選準選好重點檢查戶。要從財政、國稅、地稅、物價、審計和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抽調一批懂業務、會查帳、具有高中級財會技術職稱或有豐富財經工作經驗的干部參加重點檢查工作。通過采取進點檢查、調帳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形式,保證重點檢查成效。對重點檢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要按照國家現行財經法規嚴肅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對已經核實定案的各項應繳違紀款項,要及時足額地收繳國庫。
各級大檢查辦公室要注意加強同財政、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聯系和配合,主動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共同完成大檢查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更加廣泛地吸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大檢查工作,盡可能讓他們多檢查一些企業和單位,并對其提出嚴格的工作要求和紀律要求,促使他們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確保檢查質量。如發現有借檢查之機中飽私囊,或為拉業務關系而有意隱瞞不報違紀收入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取消其檢查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有關事務所和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對聘請參加大檢查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合理付酬。
(六)認真做好整改建制和總結表彰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大檢查辦公室及其派出的重點檢查組,要針對大檢查中發現的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違法違紀問題和財稅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財稅改革的深入發展和財稅法規的不斷完善,促進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堵塞違紀漏洞,實行標本兼治,提高大檢查的整體效應。
對大檢查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經過連續兩年重點檢查沒有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的遵紀守法戶,要大力進行表彰,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擴大社會影響。
大檢查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中央各部門都要對大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并寫出總結報告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總局。
七、國內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組織檢查,其他地區如要派人檢查,應商得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大檢查辦公室同意。軍隊所屬企業,其軍品部分由軍隊負責檢查;民品部分的稅收、價格問題由地方各級大檢查辦公室會同稅務、物價部門進行檢查;財務問題由軍隊負責檢查。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的大檢查辦公室,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大檢查實施方案。
九、本《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件二:財政部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關于印發《一九九五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匯總表》的通知 財檢辦字〔1995〕16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現將《一九九五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發給你們,請布置執行。
為了提高報表質量,保證統計數字真實、準確、完整,我們將繼續對各地區、各部門大檢查《匯總表》進行評比表彰,表彰辦法仍按(91)國檢辦字第64號文執行。
附件:一九九五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匯總表(一)、
附 件 填 表 說 明一、匯總表統計范圍1.在大檢查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統一組織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查出國有、集體、私營、聯營企業、企業集團、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個體工商業戶的各項違紀數字,都要匯入《匯總表》內。由財政、審計、稅務、物價部門單獨組織的日常檢查或經常性審計查出的有關違紀數字,不要匯入《匯總表》內。
2.地方所屬企業和單位查出的違紀數字,由地方各級大檢查辦公室統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大檢查辦公室匯總上報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中央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自查和中央主管部門派人查出所屬單位的違紀數字,由中央主管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
3.委托地方檢查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各項違紀數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大檢查辦公室統計,并匯入地方的《匯總表》內。
4.計劃單列市的《匯總表》,直接上報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并抄送所在省的大檢查辦公室。
二、《匯總表》表一
1.第一項,填列查出超越權限,擅自減免各項稅收、“兩金”等違紀數。
2.第二項,填列查出偷漏各項工商稅收的違紀數。該項數字為1--6小項的合計數?!斑`紀金額”欄,按查出偷漏各項工商稅收的違紀數填列:“應入庫金額”欄,按應補繳的各項稅款及其罰款和加收的滯納金數填列。
第1小項,填列查出偷漏的增值稅。
第2小項,填列查出偷漏的消費稅。
第3小項,填列查出偷漏的營業稅。
第4小項,填列查出偷漏的個人所得稅。
第5小項,填列查出偷漏的其它各項工商稅和偷漏的關稅、農牧業稅和耕地占用稅的違紀數。
第6小項,填列查出騙取出口退稅的違紀數。
3.第三項,“違紀金額”欄,填列查出國有、集體、私營和股份制企業偷漏所得稅及截留、隱瞞、侵占應繳利潤的違紀數:“應入庫金額”欄,按應補繳財政的所得稅和利潤及其罰款和加收的滯納金數填列。
4.第四項,“違紀金額”欄,填列查出虧損企業亂擠亂攤成本、費用,亂列營業外支出等虛報虧損違紀數:“應入庫金額”欄,按應減少或應收繳的財政補貼數填列。
5.第五項,“違紀金額”欄,填列查出不按規定支用各項財政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的違紀數:“應入庫金額”欄,按應收繳的財政資金和對行政事業單位應減少的財政撥款數或應用經費包干結余資金補繳數填列,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也填列在此欄內。
6.第六項,填列查出違反國家價格監審法規牟取非法收入數?!斑`紀金額”欄,按查出違價行為的全部數額填列:“應入庫金額”欄,按應沒收的違價非法收入及其罰款數填列。
7.第七項,“違紀金額”欄,填列查出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截留、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違紀數:“應入庫金額”欄,填列應收繳金額及其罰款數。
8.第八項,“違紀金額”欄,填列查出的“小金庫”收入發生數:“應入庫金額”欄,填列應補繳的各項稅款、應交財政金額或應扣減財政撥款數及其罰款數。
9.第九項,填列查出第一至第八項以外的其他違紀數。
10.第十項,填列因結案時間較晚,未匯入當年《匯總表》的違紀金額、應入庫金額、已入庫金額,以及以前年度大檢查和“小金庫”專項清查中已檢查處理、現補繳入庫的金額。
11.“收回欠繳稅款”欄,填列在大檢查中清理收回欠繳的各項稅款,此項“違紀金額”欄不填,只填“應入庫金額”和“已入庫金額”。
12.“混庫收入”欄,填列在大檢查中查出的混庫收入違紀數。此項“應入庫金額”、“已入庫金額”填列應調庫和已調庫數。
“收回欠繳稅款”和“混庫收入”的數字不包含在本表的“合計”數中。
三、《匯總表》表二
1.表二上半部各欄數字按單位性質填報,其中私營企業填在個體工商業戶欄內,由財政撥款的各人民團體填在“行政事業單位”欄內,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填在“其他單位”欄內。
2.表二“違紀金額”、“應入庫金額”、“已入庫金額”的合計數與表一“違紀金額”、“應入庫金額”、“已入庫金額”的合計數要一致。
3.“其中自查”項目的各欄數字,填列企業和單位自查出的違紀金額、應繳財政金額和已繳財政金額。
4.“應自查戶數”,國有企業、國內聯營企業、企業集團和股份制企業,按對外獨立核算單位數統計填報;集體企業(包括鄉鎮村辦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按納稅戶統計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各地區、各部門統一規定的口徑統計填報。
5.“已自查戶數”,按應自查戶數中已上報自查報告表的單位數統計。地方財政、稅務部門分別下發自查報告表的,按戶匯總,戶數不要重復。
6.“自查有違紀問題戶數”,按自查報告表中有違紀金額的戶數統計填報。
7.“已重點檢查戶數”,按已進行重點檢查的戶數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分別組織重點檢查的,按戶匯總,戶數不要重復。
8.“重點檢查有違紀問題戶數”,按已重點檢查并核實定案的有違紀金額的戶數統計。
中央部門派人檢查所屬單位的違紀金額、應入庫金額和已入庫金額以及檢查戶數、有違紀問題戶數等,均填列在重點檢查的項目中。
9.地方檢查中央單位欄,填列地方受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委托,檢查處理中央企事業單位的有關數字。中央部門的《匯總表》不要填報本欄。
10.工作組、檢查組個數、人數,按大檢查期間統一組織的工作組和重點檢查組個數、人數填報,其中人數按財政、稅務、物價、審計、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等分別填報。
11.“參加大檢查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人數”,按以各種形式參加大檢查工作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的人數填報。
12.違紀單位戶數,按違紀金額大小分檔填報。即有自查違紀金額,又有重點檢查違紀金額的單位,按違紀金額的合計數填報,戶數不要重復。
13.受經濟處罰單位數,按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對違法違紀單位處以加收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違紀收入等進行經濟處罰的單位數填列。
14.受經濟處罰人數,按大檢查中對查出違法違紀單位的領導人和責任人給以個人罰款處罰的人數填列。
15.受黨紀政紀處分人數和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人數,按大檢查中對違法違紀單位的領導人和責任人給以黨紀、政紀和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人數填列。
16.受理舉報件(次)數,按大檢查中接到舉報信、舉報電話的件(次)數填列。
四、其他
1.上報時間?!秴R總表》從一九九五年十月份開始,逐月累計編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在每月終了后十日內報出,計劃單列市在每月終了后八日內報出。為了及時掌握大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各地在報出當月《匯總表》的同時,應先用電傳將《匯總表》報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秴R總表》編報到一九九六年三月底。
2.上報兩次報表分析,隨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份和一九九六年一月份的《匯總表》一并上報。報表分析內容:自查、重點檢查違紀金額、應入庫金額、入庫率與上年同期比較增減的主要原因,大檢查的進展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3.《匯總表》各項數字均為累計數,金額單位為萬元。《匯總表》表格,統一用B5紙張印刷。
附件三:財政部 審計署關于對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與審計工作相互協調幾點意見的通知 財檢字〔1995〕4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審計局、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審計署駐地方各特派員辦事處:
為了加強經濟監督,嚴肅財經紀律,促進經濟發展,防止不必要的重復檢查,現就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和審計工作有關事宜的協商意見通知如下:
一、在大檢查重點檢查階段,審計機關既要保證完成年度審計工作任務,又要積極組織力量參加大檢查,與大檢查辦公室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大檢查工作。
二、凡列入審計署下達的年度計劃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并已完成和正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單位,不再安排重點檢查;尚未進點審計的單位,結合大檢查進行審計或組織重點檢查。
三、列入各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單位、沒有審計的企業集團和大公司等所屬二、三級獨立核算單位,以及社會中介機構有償咨詢、鑒證、審計、驗資、查證的單位,內審機構審計的單位,可以進行重點檢查。
四、凡有舉報或發現新的違紀線索的單位,無論是否已審計,都要對其進行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