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鄂國稅發[1995]448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人工稽核檢查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
第三條 專用發票稽核檢查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組織,日常工作由增值稅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當設專人負責專用發票稽核檢查工作,各征收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專用發票稽核檢查人員。
專用發票違章違法案件情況應當由同級增值稅業務管理部門匯總,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辦法》上報。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專用發票稽核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職責,嚴格考核辦法。對工作認真,成績突出者應當給以表彰和獎勵。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以致造成損失者,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下列進項憑證審核進項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包括匯總填開專用發票所附的“銷售清單”;
(二)由海關開具的增值稅完稅憑證;
(三)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運費普通發票;
(四)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農產品及廢舊物品收購憑證;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六條 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列銷項憑證審核銷項稅額:
(一)納稅人已使用的專用發票,即存根聯和記賬聯(包括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貨物和勞務開具的普通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銷售憑證。
第七條 對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列舉的進項、銷項憑證檢查的任務是:
(一)鑒別憑證的真偽;
(二)審查憑證內容是否屬實;
(三)核對憑證反映的內容是否符合稅收政策;
(四)檢查憑證的填開是否規范;
(五)查驗憑證各項數據計算是否準確。
第八條 進項憑證采取如下方法稽核檢查:
(一)對照光線或用紫外線鑒別儀器檢查專用發票的防偽標志;
(二)對照全國通報作廢的專用發票字號,檢查有無取得作廢的發票;
(三)將納稅人申報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注明的進項稅額,與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稅額部分進行核對,再根據明細賬中的記賬憑證號檢查專用發票所在的記賬憑證,看專用發票的貨物所對應的存貨、資金去向是否屬實,核對支付和應付稅款的真實性。同時,對涉及到進項稅額的有關會計科目和賬目也應進行檢查;
(四)深入到納稅人的材料、配件、備件等倉庫,核實購進貨物入庫情況,檢查購進貨物與專用發票是否一致;
(五)對準予計算進項稅額的其他憑證,依據納稅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抵扣范圍、購進貨物金額和扣除率,重新核實計算進項稅額;
(六)專用發票抵扣聯在票面上經初步審核后,對其進項稅額加蓋“已抵扣”專用戳記,對發現異常的進項憑證或涉嫌與對方銷項憑證不符的,按照總局《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稅收法規,由主管稅務機關傳真或信函方式向銷貨地同級稅務機關進行查詢,對重大疑點的應組織專人調查核實。對稽核過程中發現有問題的專用發票,應序時逐筆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記錄表》;
(七)對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稽核,應根據企業取得的進項憑證多少,按10%-30%比例由專管員進行核實。同時,對大額和有疑問的專用發票應逐份與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交叉傳遞核實,每月的抽樣稽核面不得低于3%-5%。
第九條 銷項憑證采取如下方法稽核檢查:
(一) 對納稅人購、用、存專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核實。查閱購票證,清點結存票,與申報情況對照,查實專用發票的已用份數;
(二)核實納稅人在檢查月份中已開出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與記賬聯核對,檢查份數及內容是否一致。對實行售價核算庫存商品、不憑發票核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審核存根聯上的貨物與其經營范圍是否一致,發票金額與當期賬面銷售額是否符合邏輯,檢查有無虛開、代開發票等問題;
(三)將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的銷項稅額的《損益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等有關資料進行核對,審查申報是否屬實;
(四)將查實已使用的專用發票所列事項與相關銷售賬薄、資金賬簿進行對照核實;
(五)將銷項專用發票與相應的貨物出庫單對照核實;
(六)對稽核過程中發現開具假發票、虛開代開、大頭小尾、免稅貨物開票等問題,應及時與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聯系,通知不予抵扣稅款,并按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并對上述問題以及稅額計算不準確,項目填寫不合格等其他問題,應當序時逐筆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記錄表》;第十條專用發票日?;藱z查,由主管征收機關具體實施。每月稽核檢查戶數不得低于10%。
對于抵扣稅額有10萬元以上的進項憑證,必須逐份交叉稽核,對于抵扣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進項憑證是否需要逐份稽核由各市、縣自定。
對于銷售額在偏大們小異常情況的存根聯、記賬聯應當認真審查。流通領域的一般納稅人,行政單位的掛靠企業等應當作為日常稽核的重點。
第十一條 地市州和縣(市)兩級國家稅務局,每月對主管稅務機關專用發票稽核檢查情況進行隨機抽樣復查。縣(市)級國稅局組織復查面不得低于主管征收機關日?;藱z查戶的5%。
省國家稅務局和地市州國家稅務局每年組織一至二次專用發票交叉稽核檢查。交叉稽核檢查方案由組織單位制定。
第十二條 日?;藱z查,以當年內專用發票和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為重點對象,若發現以前年度專用發票違章、違法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追溯查處。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進戶檢查前應當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組成二人以上的檢查組,依法行使檢查權。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征收機關進行專用發票日常稽核檢查必須事先通知企業在十日進行自查并填報自查報表。對納稅人自查出來的問題依法從寬處理;凡對自查的問題隱瞞不報的,依法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 稅務人員進行稽核檢查時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做好檢查記錄,逐筆分別填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和《增值稅其他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對需要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協查的,應當逐聯作出請求查證的標記,并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憑證記錄》。
第十六條 專用發票稽核檢查結束時,根據納稅人自查報表和稅務人員檢查記錄,將稽查出的問題分項整理填列《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由納稅人和稅務檢查人員簽章,簽章后一式二份,稅企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表》和有關稽核檢查記錄后,提出處理意見,編制下達《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對需要調賬的還應下達《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調賬通知書》稽核檢查通知書應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1)專用發票違章的處罰;
(2)補退應納稅款及入退庫期限;
(3)偷稅的處罰;
(4)非故意出現錯誤導致少繳稅款的滯納金;
(5)調整賬務的要求。
其他要求。
稅務機關應當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調賬通知書》,在稽核檢查結束后三日內送達納稅人,由送達人和納稅人簽章,填寫送達回執并告知企業行政復議權和訴訟權。
第十八條 對需要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協查的問題,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領導批準,按規定辦理交叉稽核傳遞手續,待查證結果回復后,再行處理。協查方結果回復緩慢的,不影響稅務機關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稽核檢查出的問題。對弄虛作假,利用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以及扣稅、偷稅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嚴格處理,對偽造、倒賣、盜竊發票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應移送公、檢、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稽核檢查使用的行政文書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自查表(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代替);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通知書;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
(四)增值稅專有發票(進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
(五)增值稅其他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
(六)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
(八)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調賬通知書;
(九)處理決定送達回執;
(十)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憑證匯總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應當按季將稽核檢查工作的進展、稽核檢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填制《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于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省國家稅務局報送。
第二十二條 關于案件的查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制度》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試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