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川地稅發[1995]119號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我省對從事房地產開發轉讓的納稅人,實行“先預繳,后清算”的征管辦法。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登記。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立項或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按“房地產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者核算對象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地產開發合同或房地產開發立項批準文件。
(二)納稅申報。納稅人應于每次簽訂轉讓或預售房地產合同后的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申報交納土地增值稅,并同時提供房地產轉讓預售合同及有關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而難以每次申報的,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報。
(三)預繳稅款的計算。計算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對進行小區開發建設,先轉讓了房地產項目后又搞一些小區配套設施的,納稅人應按轉讓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確定扣除項目金額和按配套設施預計成本的該項目所應分攤的扣除項目金額之和作為該轉讓項目的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款;二是預售房地產的,以交易雙方簽訂預售合同中確定的轉讓收入為計稅收入,按房地產開發預算成本先核一個扣除項目金額,計算預計的應納稅額,以預計的應納稅除以轉讓收入求出一個比例,作為預征率,以此計算預收房款時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
(四)稅款清算。納稅人應于每個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的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申報。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多退少補。
(五)根據《細則》十六條規定,為了保證稅款入庫,便于征收結算稅款,縣以上地方稅務局經批準可在當地銀行開設土地增值稅預征專戶,專門用于清結算預征的稅款。每個項目的稅款結清后,應及時按實際征收數劃轉金庫。
第三條:非從事房地產開發轉讓的納稅人,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四條:評估價格是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必須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定進行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必須并經縣(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認。否則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暫行條例》第八條(二)和《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如有上述轉讓行為,應從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報,并同時提供縣級以上政府要求其搬遷的批文,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六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對轉讓已居住三年以上或五年以上的房地產的,應從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供表明居住時間的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戶口簿,經稅務機關核實,予以減免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納稅人應提出申請,由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該住宅建造情況,對其是否符合免稅條件進行具體審核后,確定免稅。
第八條:納稅人所轉讓的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市)的,應當分別在房地產所在地申報納稅。難以確定納稅地點的,由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為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控管,各地可自行確定對土地增值稅有控管手段的部門進行委托代征。
第十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