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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核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通知[失效](20000410)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5]168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期貨交易所:

    為了規范期貨經紀業務,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保證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對各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資格進行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2.從事期貨(不含期貨代理,下同)業務一年以上,無嚴重違規行為。

    3.由所在期貨交易所推薦。

    4.在公司內部設立期貨經紀業務部,開設專門賬戶,與公司財務分開。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期貨交易規則和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5.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能提供合格的交易、結算、通訊、信息服務和錄音設施。

    6.持有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不得低于10名。

    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審核程序為:

    1.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出從事該交易所期貨經紀業務的申請。

    2.期貨交易所根據第一條所列條件和會員申請,填寫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期貨交易所推薦意見表》(附件一),并提出推薦意見,報會員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期貨監管部門)并抄報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推薦的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不得超過1995年4月15日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總數的50%. 3.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將申報材料報送地方期貨監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地方期貨監管部門統一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一起上報中國證監會進行復審。

    4.中國證監會復審后,將分別向交易所、地方期貨監管部門通知復審結果。

    5.獲準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復文件和《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到該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的登記手續。

    三、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應根據第二條規定的程序,向地方期貨監管部門申報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填寫中國證監會制作的《會員經紀業務申請登記表》(附件二)。

    2.期貨交易所填寫的《推薦意見表》。

    3.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最近一年來從事期貨業務的情況報告。

    5.主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出具的同意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文件。

    6.經法定驗資機構審計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

    7.期貨營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副經理以上)簡歷、資格證書和無犯罪記錄證明(由戶口所在地公安、街道或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出具)。

    8.經營場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租用國內外通訊設施合同。

    9.期貨業務部門的交易規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風險說明書和客戶委托合同書樣本。

    四、獲準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只能從事其具有經紀會員資格的國內期貨交易所的期貨經紀業務,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所的二級代理業務,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分支機構。

    五、各地期貨管理部門和期貨交易所接到本通知后,請按通知要求,對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申請期貨經紀業務進行審核。各交易所的《推薦意見表》須在1995年12月15日前,報會員單位所在地地方期貨監管部門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申請期貨經紀業務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須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地方期貨監管部門。

    各地期貨監管部門應在1996年2月28日前,將審核意見和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六、未獲期貨交易所推薦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須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貨經紀業務。經審核未獲通過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應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停止期貨經紀業務。違反者,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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