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銀傳[1995]80號
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各?。ㄊ?、自治區)財政廳、局,各?。ㄊ小⒆灾螀^)政府證券管理部門:

    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5〕60號),對規范證券回購業務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暴露出過去證券回購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有些證券機構假借證券回購名義,違法違章套取資金,到期不能歸還債務,危害到金融秩序的穩定。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各?。ㄊ?、自治區)分行、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各?。ㄊ?、自治區)政府證券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督促所在地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所、各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新的證券回購業務必須按8月8日銀傳60號通知執行。同時,對該文下發前辦理的證券回購業務的到期債務,必須按以下規定積極清償:

    一、對8月8日以前簽訂的、10月31日之前又補不足實券的回購協議,允許雙方按原定回購協議的期限到期清償債務。對8月8日以后開展的新回購業務,必須執行100%實物券托管的規定。

    二、同屬一家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分別以會員資格參加市場交易的,首先由總行、總公司在本系統內組織清理相互拖欠。對本系統內分支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實行內部沖抵。屬于凈拆入資金的系統,由總行、總公司對所屬分支機構及時注入資金,清償對其他系統的拖欠。

    三、對于以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向居民個人籌集資金,用于證券回購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提前組織資金,按原定協議及時兌付本金和利息。凡分支機構和基層營業單位兌付有困難的,必須由該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負責兌付。

    四、對回購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一時確難收回的,應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定資產抵押合同,解決相互拖欠。

    五、凡連續三年盈利、資本充足率超過10%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批,可向當地融資中心拆借資金,歸還到期債務。拆借資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數額不超過實收資本金。具體操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通知。

    六、證券機構把回購資金轉借給企業,用于正常流動資金需要和居民中、低檔住宅開發的,借款企業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拖欠。

    七、各金融機構要把清償債務放在首位。凡不主動清償債務,或故意拖欠債務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對該機構不予登記,并依法查處有關責任人。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要取消或不予批準該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限制該機構股票主承銷等業務。

    八、各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所要履行原定職責,全力以赴,積極組織會員清償債務,并按旬向當地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廳(局)、政府證券管理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匯報到期債務清償進度。

    以上通知請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各?。ㄊ?、自治區)財政廳(局),各省(市、自治區)政府證券管理部門迅速轉發所在地證券交易場所及各金融機構認真執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