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5]217號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廣西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區直屬征收分局:
去年10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針對我區公路基礎設施被特大洪澇災害嚴重毀壞的情況,發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立即動員起來搶修水毀公路的緊急通知》[桂政發[1994]96號],該文下發后對我區公路的及時修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通知中關于繳納稅收問題,第五條 作了"對搶修水毀公路和公路養護用料……稅務等部門要免征營業稅、礦產資源稅……"的規定,這一規定與現行稅法不符,超越了現行稅收管理權限,對執行統一稅法造成了一定影響。為此,經請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94]86號文中關于搶修水毀公路和公路養護用料免征營業稅、礦產資源稅的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并按規定征收營業稅、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