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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集體金融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蘇國稅發[1995]153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江蘇
行   業:金融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泰州、常熟市國家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在當前企業所得稅匯繳工作中,各地反映了集體金融企業若干稅收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兩檔照顧性稅率的適用問題。集體金融企業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規定以前,可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009號文第九條兩檔照顧性稅率的規定。

    二、關于安置待業人員的新辦城鎮集體金融企業能否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問題。經與省勞動局聯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經勞動部門辦理勞服企業手續,領取勞服企業證書并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規定的新辦城鎮集體金融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逐年報經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的所得稅,應計增信用社資本公積金。

    三、關于工效掛鉤問題。經主管部門、稅務部門等有權部門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集體金融企業,其稅前工資列支總額,應嚴格按照國稅發(1994)250號文的規定辦理。企業提取工效工資發放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四、關于“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減免稅問題。根據原江蘇省稅務局蘇稅二(94)023號通知精神,在“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集體金融企業,經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五、關于房屋裝修、裝璜費用的列支問題。集體金融企業的營業用房的裝修、裝璜費用,經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后可據實列入成本。

    六、關于運鈔車費用的列支問題。城市信用社不得比照農村信用社在上交管理費中列支運銷鈔購置費用。但對城市信用社購置的專用運鈔車可按最低折舊年限報經市、縣國家稅務局批準,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提取折舊。

    七、關于研究開發費和電子設備購置及運轉費的列支問題。城市信用社可比照農村信用社在研究開發費和電子設備購置及運轉費中列支為拓展、開發新業務、新技術購置的單臺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設備、儀器、試驗性裝置以及計算、專用紙張、色帶、微機軟盤等費用。

    八、關于呆帳準備金的問題。城市信用社可比照農村信用社的標準提取呆帳準備金。1994年底信用社可按年末放款額的7‰提取。但呆帳準備金余額不得超過年末放款余額的1.5%,達到規定比例的改按年末放款余額的1.5%實行差額提取。

    九、關于股息列支的問題。金融企業1993年以前實行“保息分紅”的股金按一年定期儲蓄利率計算的利息計入成本。實行股份制改造的信用社,按股份制企業的有關規定和章程規定執行。

    十、逾期貸款利息的處理問題。集體金融企業逾期未收回的貸款,仍應計算應收利息,但不列入當期損益,在實際收到利息時計入當期損益。

    十一、關于保值儲蓄貼息的計提問題。集體金融企業原則上應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利息的核算和管理。但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對1994年度發生的保值儲蓄貼息的計提問題,可按省農業銀行蘇農銀行發(1994)104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資產價值盤估增值的處理問題。農村信用社1994年度清產核資后的資產盤估增值部門暫不提取折舊。關于清產核資后資產盤估增值部分入帳認定問題,將另外行文明確。

    十三、對集體金融企業開展“三防一?!惫ぷ髦?,獎勵有突出成績人員的獎金不得在“安全防衛費”中列支,更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四、對集體金融企業94年工資總額,可剔除補發的1993年底以前的工資部分后計算計稅工資。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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