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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文件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云政發[1995]165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國發[1995]29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這次國務院決定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是在1995年5月決定從1995年7月1日起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基礎上作的進一步調整。有關部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堅決貫徹執行。稅務機關要加強出口貨物稅收的管理,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并確保外貿出口企業能夠及時,足額退稅。各外貿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防止騙稅或被騙稅分子利用的情況發生;同時,要千方百計挖掘內部潛力,克服困難,調整經營思路,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確定合理的出口價格、收購價格,求得購進價格、外銷價格及合理利潤之間的新平衡,促進我省對外貿易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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