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50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的證券業和期貨業有了很大發展,但由于有關制度不明確,規章不統一,使許多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和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心)的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管問題越來越突出。為了切實加強對經營證券、期貨業機構的財務管理,規范其財務行為,促進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分業管理的原則,財政部將制定專門的“證券、期貨業財務管理制度”。為做好該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證券、期貨業財務管理的機構范圍包括: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系統、商品期貨交易所以及允許兼營證券或期貨業務的機構。對這些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內部分工,地方財政、銀行等部門辦的證券公司(含股份制證券公司)、國債服務部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財務由國債司及地方財政部門歸口管理:“三大證券”、中證交等中央級金融信托機構證券部的財務由商貿金融司歸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本地區的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系統、證券登記公司、商品期貨交易所以及兼營證券或期貨業務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面調查,重點調查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資本金的構成及其來源情況;
2.負債的結構及各項負債的計價核算情況;
3.資產結構及其運營情況;
4.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的核算及其損益的財務處理情況;
5.證券自營與代理、期貨自營與代理的財務處理情況;
6.期貨經營業務損益的財務考核及相關處理情況;
7.證券、期貨交易自營與代理業務保證金的財務管理情況;
8.現金資產的財務管理情況;
9.現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成本管理情況;
10.經營收入、利潤考核及利潤分配尤其是稅利上交等的財務處理情況(包括呆帳損失或虧損的攤銷等);
11.財務指標的建立與考核情況;
12.財務部門的設立及其從業人員情況。
13.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及其它支出的列支等財務情況。
在上述調查的基礎上,請各地迅速建立對上述機構的財務監管制度。為了便于工作和上下聯系,建議對各地上述機構的財務歸口各地財政部門的綜合(債務)處管理,并于今年底前將各地的調查情況報財政部國債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