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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部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林財字[1995]67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林業(農林)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公司,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內蒙古大興安嶺林管局,林業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資源資產的流失,保障國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

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

    為深化林業的改革開放,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加強科學管理與保護森林資源,保障國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合理配置和林業經濟的持續發展,依據《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規范意見。

    一、森林資源資產及其產權變動的含義

    1.根據現行森林資源資產管理水平及實際情況,本《意見》中涉及的森林資源資產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

    2.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是指由于出讓、轉讓、合資、合作、股份經營、聯營、租賃經營、抵押、拍賣、企業清算等引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產權的變動。

    3.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形式主要包括:

    (1)森林、林木資產的產權變動;

    (2)林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

    (3)森林、林木與林地使用權同時出讓轉讓。

    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原則及范圍

    1.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應遵循的原則:

    (1)有利于保護、培育和開發利用森林資源;

    (2)平等互利,依法公開公正地進行,嚴禁欺行霸市;

    (3)必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買賣,嚴禁炒買炒賣;

    (4)防止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流失,確保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國有林地的產權變動應保持原有的經營規模及用途,確需改變經營規模或改林地為非林地的需按有關規定報經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允許產權變動的森林資源資產包括:

    (1)用材林(包括竹林);

    (2)經濟林;

    (3)薪炭林;

    (4)林地,包括有林地、采伐跡地、宜林荒山荒地。

    3.下列森林資源不允許產權變動:

    (1)權屬不清或有糾紛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其他有規定不允許產權變動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管理

    1.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單位發生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時,應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2.資格審查合格后,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集體組織的森林資源資產轉讓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由林業部審批。在資格審查中,如涉及港、澳、臺等外籍公民或法人,應審查其所在地區(國)的公證、外交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地區(國)商務代表處、使館的認證文件。

    3.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4.雙方協商,按《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簽定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合同或協議。

    5.簽定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后,當事人應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

    6.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林權證書及有關證明;

    (2)合同及協議;

    (3)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4)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

    1.林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除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分)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工作。

    2.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由本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確認。

    3.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的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由林業部初審同意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確認。

    4.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工作由縣及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5.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可由專業評估機構和綜合評估機構實施。新設立的專業評估機構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若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必須經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資審同意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6.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具體條件和評估標準,由林業部負責制定。

    7.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由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8.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要充分考慮森林資源資產的培育成本和預期收益,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據此制定本地區的基準林價。

    9.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經確認后有效期為一年(包括一年),超過有效期的森林資源資產發生產權變動時,必須重新組織評估。

    五、采伐及更新

    1.出讓轉讓成交的林木采伐時,應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其采伐量需納入所在行政區域當年的森林采伐限額。

    2.出讓轉讓成交的林木采伐時,應按規定向林業部門繳納林業金費,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出讓轉讓成交的林木采伐時,必須落實跡地更新造林責任和資金,以保證在采伐后的當年或次年完成跡地更新。

    4.凡違反林木采伐、更新等有關規定的,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事項

    1.各地可根據本《意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2.本意見由林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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