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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各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晉政發第67號
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促進各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嚴格預算管理,根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下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于本級人民政府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于促進本級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實現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核定包干經費預算和下達專項支出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本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預算收入怔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各項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預算收入的征收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撥款程序,對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四)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對下級人民政府補助資金的撥付情況和結算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本級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國外貸款還本付息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七)本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本級各部門執行財政法規、制度情況和落實增收節支措施、平衡財政收支情況。

    第五條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三)本級其他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資金收支情況。

    第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國家財政法規、制度情況,上解上級收入情況,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和管理使用本級預算外資金情況等關系財政工作大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七條審計機關審計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每年八月份對本年度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二)次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下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三)省、市、縣(區)審計機關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條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核定的包干經費預算和下達的專項支出預算,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核定的包干經費預算和下達的專項支出預算,以及本級年度稅收計劃;

    (二)經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以及本級稅收調整計劃;

    (三)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稅收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及分析說明,綜合性財政、稅務統計報表和情況簡報;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

    (五)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六)本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下發的財政、財務、稅收等制度、辦法、規定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財政、地方稅務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審計機關認為本級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制定的財政規范性文件有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糾正或者完善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貴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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