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綜字146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證證券、期貨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的經費需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決定批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證券、期貨市場監管實行收費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和范圍(一)證券市場監管費1.對國務院批準試點的證券交易所實施監督管理收取證券交易監管費;
2.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收取機構監管費,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再收取相關費用;
3.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審核,收取股票發行審核費。
(二)期貨市場監管費對國務院批準試點的期貨交易所實施監督管理,收取期貨市場監管費。
二、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必須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證券、期貨交易所交納的監管費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證券經營機構交納的機構監管費和企業交納的股票發行審核費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用于下列開支:
(一)證監會的日常辦公經費、業務經費開支;
(二)證監會人員經費(包括工資、福利)開支;
(三)證監會辦公用房租賃或購建費用,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職工住房的購建費用;
(四)建立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監控系統所需開支。
(五)境外證券、期貨業務監控費用,與境外證券、期貨信息交流和業務往來費用;
(六)對證券、期貨糾紛的調查、仲裁與處理費用。
(七)對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對經紀人的資格認定費用;
(八)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開支。
六、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實行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具體辦法以及證監會財務管理制度,由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另行制定。
七、證監會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收費,并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年度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的收支財務決算,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