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5]第52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995年第5號公告,現就1995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發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一)1995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采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法發行,期限三年,年利率14%,到期后由財政部一次還本付息,逾期不計付利息。該憑證可以記名、掛失,但不可上市轉讓,持滿三年兌付時實行保值,在年利率14%
的基礎上,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月儲蓄保值貼補率計付貼補額。
(二)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于今年11月21日開始發行,12月16日結束,投資者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該憑證式國庫券采取一次繳款的方式,承銷單位應于12月21日前將發行款項足額繳入財政部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定帳戶(以承銷單位匯出款項時間為準)。財政部對各承銷單位從1995年11月21日計息。對于承銷單位未能按期、足額繳款的,財政部將以日息萬分之四的比例處以罰款。
(三)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全部面向社會發行,居民購買時以百元為起點整數發售。發行結束后,如持券人需要提前兌現,可到原簽發機構辦理提前兌取本息,提前兌取本息的計算辦法及利率檔次與今年3月--7月發行的憑證式國庫券相同,即按規定的分檔利率按日計息。提前兌取的按兌取本金數的2‰收取手續費。
該憑證式國庫券三年期滿還本付息時不收取手續費。
對于提前兌取的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經辦單位可在原發行額度內繼續向社會發售。其持券期限從購買之日起計算,但利息只計算到1998年12月16日。
(四)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于1998年到期后,財政部于11月11日前將本息款項撥付各承銷單位(以財政部撥出款項時間為準),由承銷單位下撥至本系統各經辦機構。
二、發行方式
(一)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及各地財政部門國債服務部等財政中介機構向財政部承購包銷,與財政部簽訂承銷合同后面向社會銷售,不得跨系統委托其他單位代理發行,各銀行的承銷數額由人民銀行總行下達。
(二)為了切實加強對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發行的監管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要對承銷單位的發行業務進行檢查,嚴禁超發。
(三)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因與今年3--7月發行的憑證式國庫券計息期不同,所開具憑證應與今年3--7月發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收款憑證”有所區別,避免混用,防止差錯。
三、發行期內的款項收納與上劃
(一)各承銷單位應使用國庫券發行有關科目,用以核算發行1995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所收款項,其會計核算手續由各承銷單位自行制定。
(二)各經辦機構所收國庫券款項應按原承銷渠道逐級上劃至承銷單位,由其匯總后填制電匯憑證,按合同規定在12月21日前集中匯入中央總金庫?!坝猛緳凇睉⒚鳌?995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款”字樣。
中央總金庫戶名、帳號如下:
戶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司
行號:10051
帳號:0215001-05
(三)發行期結束后,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將按合同簽訂的數額核對各承銷單位上劃的款項,核對無誤后,由財政部頒發確認書。
四、發行費的分配比例及撥付1995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的發行費為發行額的4.7‰。發行期結束后,財政部在收到發行款項后5日內將發行費撥付各承銷單位指定帳戶(以財政部劃出時間為準)。各承銷單位應于12月10日前將收納發行費的開戶行、帳號報財政部國債司。
憑證式國庫券發行費和提前兌取收取的2‰手續費,應用于國庫券發行中發生的宣傳、會議、憑證的印制、調運和零星設備的購置,以及優秀工作人員的獎勵,可不列入業務收入。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各承銷單位可視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各承銷單位辦理1995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庫券的具體做法,可分別參照銀傳〔1995〕12號和財國債字〔1995〕5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