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5]48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2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中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用地,每年度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列表說明免稅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積、應免征稅額,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按我省規定的核批權限辦理核批手續。
二、《通知》是第二條規定的按軍品銷售額占銷售總額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的用地,1995年減征的比例及減征稅額,年底由企業自行計算,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后,按我省規定的核批權限辦理核批手續。以后每年度均以上年實際核批的減征比例作為本年度預減比例數,待年底再按我省規定的核批權限辦理核批手續,結算調整減征稅額。
三、《通知》所列軍工企業土地使用稅的核批權限,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仍按原稅收管理體制辦理。我省仍按原省稅務局湘稅發[1993]7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審批權限執行。凡未按本規定辦理減免稅核批手續的,一律不給予減免稅照顧。
四、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湘財稅字第207號文對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的核批權限,亦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五、本通知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但是1995年6月30日前已經征收入庫土地使用稅的不再辦理退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