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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國有商業企業有關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商[1995]2322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屬商業各局(總公司、社),計劃單列商業企業集團,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一、二分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規范國有商業企業的財務行為,保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財商字(1995)448號《關于國有商品流通企業有關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國有商業企業有關財務管理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企業必須加強各項資產的管理與核算,有效地控制資產損失,包括壞帳損失、存貨損失、對外投資股本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等。企業處理資產損失,必須由經辦人填報能夠列明具體事項、損失的原因及金額的資產損失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如屬于超出權限的資產損失,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一)企業發生的因債務人資不抵債而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列作壞帳損失時,超過以下權限的,必須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

    1.實行就地納稅的企業,按獨立納稅企業確認,大型企業每筆金額超過20萬元或年度內累計處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中小型企業每筆金額超過5萬元或年度內累計處理金額超過20萬元的;

    2.實行統一納稅的企業集團或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大型企業,在年度內累計處理金額超過上年末企業凈資產0.5%的。

    對不超過上述權限的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以及債務人破產、死亡造成的壞帳損失,由企業自行按規定處理。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京清辦(1995)11號關于轉發《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大中小型非工業企業劃分標準〉(草案)的通知》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自行處理或報請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壞帳損失,必須取得確鑿的證據,包括:

    (1)由于債務人死亡、破產造成的壞帳損失,應取得債務人死亡或者破產以其遺產或者破產財產進行清償的法律文件;

    (2)由于債務人資不抵債造成的壞帳損失,應提供應收帳款催收記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包括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

    (3)企業追究造成壞帳損失的經營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作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或給予行政處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的意見或決定。

    對于債務人資不抵債造成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經批準核銷后,企業應作帳銷案存處理,繼續追款;如屬于債務人財務狀況臨時性惡化,暫不具備償債能力的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帳款,原則上不能核銷,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對符合國家規定確認條件的壞帳損失,可以在直接轉銷法和壞帳備抵法中任選一種辦法進行核銷處理。其中,實行壞帳備抵法的企業,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辦法和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核銷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的已作為壞帳損失核銷的應收帳款,直接作為增加壞帳準備金處理;實行直接轉銷法的企業,核銷的壞帳損失,沖減當期管理費用。

    (二)企業發生的存貨損失,包括盤盈與盤虧相抵后的凈損失、庫存損耗,以及失竊被盜、霉變銹蝕、拆零殘損、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庫存貶值和削價損失。

    對發生的存貨損失,企業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盤存記錄、技術單位的品質鑒定或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進行處理。對屬于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在結案后處理,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企業可以自行處理存貨損失。處理時應當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部分。對庫存商品,企業可以按財務制度規定計提削價準備金,并隨銷售隨處理商品的削價損失,不得另外估計庫存貶值損失沖減當期利潤。

    (三)企業發生的對外投資股本損失,是指向外單位聯營投資后,中途轉讓或到期收回投資款以及接受投資企業清算所得少于帳面價值的差額。報經批準后,企業計入投資損失處理。企業報批對外投資股本損失的權限,比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企業報批或在權限內自行處理對外投資股本損失,對屬于徇私、瀆職等責任原因造成的損失必須結案,并取得以下憑證:

    1.聯營各方簽定的聯營合同、協議;

    2.如中途轉讓或到期收回投資時,聯營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董事會的決議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公證文件;

    3.如聯營企業破產、倒閉時,其破產清算文件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企業登記的手續復印件;

    4.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四)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與盤虧相抵后的凈損失、毀損報廢、失竊被盜、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等。企業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的權限,比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企業報批或自行處理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凈損失,應有詳細的資產清查盤點報表;處理固定資產其它損失,應取得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對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還要事先追究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對保險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賠償,應抵減固定資產損失。

    二、企業在年終決算前,必須對各類固定資產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查,已經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必須及時驗收并辦理竣工手續;對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照規定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以后,再按竣工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提的折舊。

    企業因市政建設等原因拆遷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專戶管理,收到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拆遷補償的款項作為其它應付款專戶核算,待新購建固定資產完工并交付使用時,再將拆遷的不動產損失凈額和拆遷補償款扣除補償職工個人費用后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金。

    三、為了保證流動資本營運的需要,企業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應當落實內部專人管理責任制,實行全過程負責,并遵守國家有關投資的政策、法令。在投資之前必須進行有財務部門參與的可行性研究,并經企業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其中重大投資方案應交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企業帳面固定資產凈值(包括在建工程)占上年末總資產的比重達到或者超過20%的,新購建固定資產時,必須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企業對外長期投資,不得超過上年末企業凈資產的50%,控股公司的權益性資本的投資和購買債券除外。

    四、企業遞延資產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攤銷期限或受益年限進行攤銷。預提費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待攤費用攤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往來帳款必須每年清理。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加強對企業遞延資產、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的核算項目及其管理情況以及往來帳款清理情況的檢查監督,防止企業任意調整本期損益。

    五、企業必須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業務招待費的使用范圍和開支標準,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內控制使用,據實列支。根據代理業務發展的需要,對企業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代購代銷業務,可以按不超過實際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的2%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

    對發生業務招待費超支的虧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主管財政機關和國家其他經濟監督檢查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規定,借機用于本單位職工吃喝玩樂的,要從嚴處理。

    六、企業職工工資的管理和核算,在嚴格執行《勞動法》的前提下,對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應嚴格按核定的方案計提工資總額,當企業發生超額虧損時,不得提取新增工資;未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工資總額包干、計件工資的,執行計稅工資制度。

    七、企業應當從嚴制定差旅費開支標準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企業財會人員要認真審核差旅費報銷項目,對出差人員個人購物、娛樂、保健、美容等消費支出以及繞道旅游支付的費用,均不得變相報銷。

    八、企業應當建立補充營運資本機制,稅后凈利潤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以及經批準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金和保留的未分配利潤,應主要參加企業正常業務周轉;少量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時,應按本規定第三條執行。

    九、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屬于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不得用于職工個人消費性支出。企業發生虧損時,或者實現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虧損時,不得提取公益金。企業本期投資購建職工集體福利設施,不得超出公益金帳面數額。

    十、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對違反《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財務制度的,應當予以糾正。

    對國有商業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在財政部沒有新的統一規定之前,應當按年及時予以終審確認并正式批復。對于企業違反國家規定,隱瞞、截留、挪用各項營業收入和應上交國家的各項稅金,亂擠、亂攤、亂列成本、費用以及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或資產損失的,主管財政機關應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應當盡可能發揮具有專業技能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對企業的社會經濟監督。

    十二、本規定適用于國有物資、企業及其國有商業、物資企業所屬全資企業、投資控股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除外)及其他國有商業、物資企業。擁有國有資產的供銷合作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文件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199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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