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
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組織性、紀律性,規范各項請假、考勤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假期類別和期限
第三條 病假 公務員因疾?。ㄒ蚬職埢蚧悸殬I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 事假 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 公假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準,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 婚假 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 喪葬假 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 探親假 公務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系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 出境探親假 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路程假 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 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后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公傷假。
第十三條 搬遷假 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第十四條 出差假 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務返回后,出差超過兩周的,給假一天,超過一個月的,給假兩天。對于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值班假 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出國準備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第十七條 駐外回國休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后,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第十八條 帶薪年休假 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條 假期計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第三章 各類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一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二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批準續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二)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一)、(二)項均不適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請假單》(附件一)①,經領導批準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條 凡請病假或工傷假兩天以上的,均須有合同醫院證明或非合同醫院的急診證明;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期和產假期滿需繼續休養的,均根據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所在司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 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公務員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續假。
第二十九條 請假或續假期滿上班后,應立即銷假。
第三十條 公務員請假,假期在一周之內的由直接行政首長審批,超過一周的應由上一級行政首長審批。司局長請假,由主管部長批準并報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備案。司局長的考勤由各司局辦公室負責。
第五章 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由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負責。各司局應建立相應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處(室)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登記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務員出勤、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匯總后,于每月十日前,將《考勤登記表》報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資變動、年度獎金和行政處理的,由人事部門承辦。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