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津國稅二[1995]134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塘沽、漢沽、大港、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市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問題的通知》(津國稅二[1995]84號)文件下發后,一些單位反映,文件中規定的“購銷產品均以外匯進行結算”一條 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一定的困難,為此,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根據我國現行外匯管理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間接出口業務,在申請免稅時,其具備的條件及提供證明資料的幣種問題,既可以用外匯亦可以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并提供相應的結算憑證。
特此通知。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