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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公務員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包括黨群、派駐部門)局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任免。
    第三條 職務設置:
    (一)領導職務:副處長、處長、副司(局)長、司(局)長。
    (二)非領導職務: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第四條 職務升降、任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和黨管干部;
    (二)公開、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實績,優升劣降。
    第二章 職務升降
第五條 晉升各級職務的人員,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勤政廉政,能為發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盡職盡責,熟悉和掌握相應的業務管理知識和政策、法規,身體健康。其中晉升領導職務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齡及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晉升各級職務人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晉升職務人員,必須為近兩年年度考核連續優秀或近三年連續稱職以上者。
    (二)晉升科員、正副主任科員職務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局級、處級職務的,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晉升領導職務的,還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晉升正局級領導職務的,需任副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副局級領導職務的,需任正處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正局級非領導職務的,需任副局級職務五年以上;晉升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的,需任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晉升正處級領導職務的,需任副處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副處級領導職務的,需任主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晉升調研員職務的,需任副處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職務的,需任主任科員職務四年以上;晉升主任科員職務的,需任副主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的,需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晉升科員職務的,需任辦事員職務三年以上。
    (四)晉升職務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職務回避制度的規定。對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任職培訓。
    第六條 晉升職務必須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按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進行。個別年度考核連續三年為優秀或在本職位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者,可越一級晉升或適當放寬資格條件的限制。
    第七條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條 在部機關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予以降職。被降職人員,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實績突出,新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晉職。
    第九條 對升職和降職人員,按照規定相應地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等待遇。
    第三章 職務任免
第十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根據其工作表現、資歷、學歷,視不同情況正式任職。
    (一)符合任職要求并能履行相應職責的軍隊轉業干部,可按原職級任職。
    (二)從院校畢業學生錄用到部機關:
    1、中專以下學歷的,試用期滿在本崗位工作2年后任辦事員;
    2、大學??茖W歷的,試用期滿在本崗位工作2年后任科員;
    3、大學本科學歷的,試用期滿后任科員;
    4、雙學士(包括研究生班)學歷的,試用期滿在本崗位工作1年后任副主任科員;
    5、碩士學歷的,試用期滿后任副主任科員;
    6、博士學歷的,試用期滿后任主任科員。
    上學前參加過工作的,試用期滿后視其情況任相應的職務。
    (三)從企、事業單位錄用到部機關:
    1、錄用前在原單位屬管理人員的,可按其待遇確定相應職務;
    2、錄用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任主任科員;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視其資歷等情況,可分別任副主任科員、科員或辦事員。
    第十一條 從企事業單位選調到機關擬任處級職務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且符合任職條件的,應在本司局處級職數限額內,正式任職。
    從其它部門國家公務員中選調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按原職級正式任職。其中屬處級職務的,應占所在司局處級職數。
    第十二條 凡因職位轉換、升降等其它原因發生職務變化的,應重新予以任職。
    第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一人一職,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十四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免職:
    (一)經組織批準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二)自費出國留學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職位轉移、升降等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或按自動離職處理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或調離部機關的;
    (五)死亡的。
    第十六條 公務員被免職后,應在直接行政首長主持下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條 局級職務的任免,由人事部門根據部黨組指示及領導職數,對擬任免人員進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見,報部黨組、部領導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向中央備案。
    第十八條 處級職務任免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人事部門根據各司局的處室設置、處級領導職數及非領導職務比例限額,公布職位空缺情況、所空職位任職條件和推薦范圍等。
    (二)各司局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情況,采取個別談話、召開民主推薦會(由司局領導、辦公室負責人、司局黨組織和所空職位處室的有關人員參加)等方式進行差額推薦任職人選,并填寫《民主推薦擬任處級職務人選意見表》①和《職務任免審批表》②(一式兩份)報送人事部門審核。
    (三)人事部門對各司局民主推薦的任職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審批,并辦理任免手續。其中正處級領導職務的任免,人事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其所在司局主管部長的意見。① 略。② 略。
    第十九條 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任免,人事部門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及任免條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處級以下職務的任免工作,一般結合年終和年中考核在每年上半年的三、四月份及下半年的七、八月份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印發的《文化部機關處級行政領導職務任免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印發的《文化部機關非領導職務升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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