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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稅發[1996]225號
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于1995年4月8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1995年11月20日和1995年11月23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1995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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