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晉國稅進發[1995]50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近接國務院國發[1995]29號"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稅測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下列稅率計算退稅。
(一)煤炭、農產品出口退稅率仍為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和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由10%調減為6%;
(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由14%調減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貨物未退稅的,繼續按原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并結轉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按出口的時間先后辦理退稅。
三、各稅務機關和出口企業接此通知后,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各出口企業要針對調低后的退稅率,及時調整出口戰略,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1996年出口退稅計劃進行一次測算,測算結果,中央、省級出口企業務于1995年12月20日前、地市出口企業務于12月25日前以書面報告上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附:一九九六年出口退稅計劃測算表。(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