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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幾個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湘國稅函第300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企業所得稅幾個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4〕009號)中"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集體金融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也可享受兩檔優惠稅率。

    二、凡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城市信用社,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第(七)條的規定,即安置待業青年達到規定比例的,經各地、州、市國家稅務機關核定比例后,可享受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照顧。

    三、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因行政區劃改變(更名或范圍改變),只要仍處于原"老、少、邊、窮"區域范圍內,可繼續享受國家對"老、少、邊、窮"的優惠政策。

    四、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計算計稅工資時,對上年掛鉤基數、本年效益工資和財政部統一規定允許增加的工資以及省財政廳規定省內企業都可享受的增加工資部分,可以扣除,但若超過"兩低于"控制比例部分,不得扣除。

    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94〕 財稅字第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98號)的有關規定,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屬分支企業,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就地交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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