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川地稅發[1995]144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天然氣資源稅征管辦法》已經部份地市及省有關主管部門修改討論,現印發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
四川省天然氣資源稅征管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結合四川天然氣開采、銷售、核算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納稅義務人開采、生產天然氣的單位和個人,為天然氣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
二、計稅單位和計稅數量天然氣計稅單位為千立方米。計算公式為:計稅數量=井口產量×(1-正常耗損率)。
三、天然氣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稅額=天然氣計稅數量×單位標準稅額四、納稅地點天然氣資源稅,不論其銷售和核算地在何處,均應向天然氣開采地的地方稅務機關交納。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每縣(市、區)可確定一個征收機關負責天然氣資源稅征收管理。
五、納稅申報期限及稅款解繳天然氣資源稅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根據天然氣開采分散、銷售相對集中、生產地與核算地不盡一致的特點,天然氣資源稅原則上應在開采地申報解繳;井口申報有困難的,經開采地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由二級核算單位或一級核算單位向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交納資源稅。具體程序為:
<一>井口于次月3日前向二級核算單位報上月產氣量,二級核算單位在次月8日前(以郵戳為準,下同)匯總井口產氣量,并填報《四川省天然氣資源稅專用申報表》(樣式附后)和井口產氣明細表向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二>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申報表后3日內須到井口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簽章后送稅務機關審定的負責繳納稅款單位。
<三>交款單位收到申報表10日內劃撥稅款;產氣地地方稅務征收機關10天尚未收到稅款,可用電傳或電話等方式告知劃款單位具體稅額,交款單位憑此劃撥稅款。
六、稅款結算
<一>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原則每半年到二級核算單位結算一次稅款,二級核算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協助工作。二級核算單位應提供產氣量原始記錄等資料,主動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稅款結算工作。
<二>產氣地、市、州地方稅務局原則上每年(年終后3月內)組織一次清算工作,天然氣生產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稅款清算工作。上年稅款最遲應在次年3月底結清。
七、監管及執行單位天然氣的申報、解繳等日常征管工作依照《征管法》執行:監督執行單位分別為一級核算單位、二級核算單位、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所屬單位。具體為:天然氣產銷不跨縣(市、區)的,由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征管,天然氣產銷跨縣(市、區)的,以產氣地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為主,一、二級核算單位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協助管理,稅款解繳在一、二級核算單位的,稅收違章由資源稅征收機關處理。
八、建立聯系制度,密切征納關系
<一>由于天然氣開采地、核算地不盡一致,稅款入庫及時性受到影響。天然氣生產、銷售的主管部門,應督促所屬單位嚴格按稅法規定申報解繳部款,及時報送納稅資料,接受地方稅務機關檢查。
<二>交款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劃撥稅款,資金一時有困難不能按期入庫,以書面方式向產氣地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提出緩交申請,產氣地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當及時回復。
<三>交款單位應按季(季后10內)向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報送資源稅分縣入庫清單,以掌握入庫進度,及時協調處理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產氣縣(市、區)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向交款單位提供征收機關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基本情況。
<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經常了解天然氣產氣地生產經營情況,積極協助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建立聯系制度,密切征納關系,共同做好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九、本辦法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四川省地稅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