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農銀發[1995]323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各直屬院校: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內部經濟糾紛裁決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經濟糾紛裁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裁決農業銀行內部經濟糾紛,維護農業銀行的整體利益,樹立農業銀行良好的社會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之間因資金拆借、委托貸款、信托投資、票據結算、信用卡等合同及合同外事由所發生的內部經濟糾紛,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裁決內部經濟糾紛的原則是: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維護農業銀行的整體利益;
(三)內部經濟糾紛先協商、后調解、再裁決,一般不起訴;
(四)公平、公正、公開,一裁終局。
第二章 裁決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四條 中國農業銀行裁決委員會是總行裁決省際之間農業銀行系統內部經濟糾紛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系統內部經濟糾紛的處理;
(二)對上報的糾紛進行裁決;
(三)對不服裁決的申訴,重新審議;
(四)監督裁決的執行。
第五條 裁決委員會的組成:
(一)裁決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二)裁決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管行長、辦公室、人事、計劃、信貸、財務、法律顧問室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裁決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顧問室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裁決申請的登記、受理;
(二)查證與糾紛有關的證據、材料;
(三)主持糾紛各方參與的協商、調解工作;
(四)上報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
(五)監督具體的裁決執行工作。
第三章 裁決管轄
第七條 總行裁決下列內部糾紛:
(一)省際之間經協商無法解決,必須經總行裁決的經濟糾紛;
(二)在全系統具有重大影響的內部經濟糾紛;
(三)總行認為應當裁決的其他內部經濟糾紛。
第八條 分行轄內地區之間的內部經濟糾紛,由分行自行解決。除特殊重大糾紛外,總行不予受理。
第四章 裁決程序
第九條 農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法律顧問室負責轄內內部經濟糾紛的登記、取證、上報、協商、參與調解、申請裁決等工作。
第十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內部經濟糾紛后,首先應當進行協商;協商未果,糾紛的一方或各方應當按照轄屬向共同的上級申請裁決。
第十一條 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委員會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提交與糾紛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 裁決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將裁決書副本送達糾紛對方,糾紛對方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裁決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當先行召集糾紛各方進行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糾紛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 調解未果,由裁決委員會裁決。裁決以書面裁決為主,不再召集糾紛各方。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裁決委員會應在收到裁決申請書之后三個月內,作出調解或裁決。
第五章 裁決的執行
第十六條 裁決委員會制作的調解書、裁決書,必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調解書、裁決書生效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執行完畢。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如有異議,可以向裁決委員會申訴一次。
第六章 責任
第十九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違背內部經濟糾紛不得起訴的原則規定,未經協商、調解和裁決,直接起訴的,應當追究該單位的經濟責任及其主管人員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拒不執行調解書、裁決書的,應當追究該單位的經濟責任及其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總行對糾紛當事人不直接給予處罰,而對分行將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裁:
(一)削減信貸資金和信貸規模;
(二)扣劃財務費用指標;
(三)建議免除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職務、職稱;
(四)系統內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中國農業銀行的外部經濟糾紛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