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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中央企事業單位交納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財綜字[1995]159號
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

    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規范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維護中央企事業單位合法權益,保護地方合法收費,根據中辦發[1993]18號文件中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以及中發[1990]16號文件中關于“設立各種基金的審批權集中到財政部,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批準”的規定,現就中央企事業單位交納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基金(含資金、附加,下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

    (一)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含原國家物價局,下同)聯合發文明確規定或授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中央企事業單位負擔的,中央企事業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文件未作明確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審批權限,已經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財政、物價部門聯合發文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中央企事業單位負擔的,中央企事業單位應按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要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財政、物價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性收費和利用行政權力強制征收的事業性收費建立項目目錄,并注明哪些項目涉及中央企事業單位負擔,于1996年3月底前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凡未按規定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的,或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審核認定不合理的項目,中央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執行。

    按照中辦發[1993]18號文件中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重要項目和標準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行政性收費及利用行政權力強制征收的事業性收費,凡涉及中央企事業單位負擔的,特別是要求中央企業從成本、費用中列支或附加在價格、稅收、銷售(營業)收入以及國有資產原值上實施的收費,應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的,中央企事業單位不予執行。

    (三)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自行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屬于越權行為,應停止執行,中央企事業單位一律拒絕執行。

    二、關于各種基金問題

    (一)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明確規定或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的各種基金,涉及中央企事業單位負擔的,中央企事業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凡不符合上述規定,在中發[1990]16號文件發布之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含省級)及其所屬部門自立項目征收的各種基金,均屬于越權行為,應停止執行,中央企事業單位一律拒絕執行。

    三、關于列支渠道問題

    中央企事業單位按上述有關規定交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基金,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列支。

財政部 國家計委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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