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文 號:魯財綜字[1995]101號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山東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省地稅局:
你局魯地稅地字[1995]19號《關于拖拉機、摩托車,船只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費問題的請示》收悉。
為加強我省國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便于完稅的監督檢查,克服車船使用稅漏征現象,同意從1996年度起在全省范圍內對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標準、范圍收取完稅標志工本費,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更不得加收其他費用。執收部門要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該項收費為事業性收費,要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收取的資金主要用于該標志的使用、運送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