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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收取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工本費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
文      號:魯財綜字[1995]101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山東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省地稅局:

    你局魯地稅地字[1995]19號《關于拖拉機、摩托車,船只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費問題的請示》收悉。

    為加強我省國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便于完稅的監督檢查,克服車船使用稅漏征現象,同意從1996年度起在全省范圍內對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標準、范圍收取完稅標志工本費,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更不得加收其他費用。執收部門要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該項收費為事業性收費,要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收取的資金主要用于該標志的使用、運送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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