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晉國稅外發[1995]93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山西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平朔涉外分局: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普政發[1995]8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隨文下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關于預征稅款。對負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實行土地增值稅稅款預征的辦法。即由當地國稅機關對企業取得轉讓房地產預收款收入按5%須征稅款,待該項目完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各地、市國稅機關接到通知后,要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省局,以便研究處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