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地稅二[1995]71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天津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為了適應我市地稅系統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從一九九六年起,各分局征收車船使用稅將陸續實行微機開票。為解決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噸位尾數的確定問題
采用微機開票的征收單位,兩輛(只)以上的車船,噸位尾數可按同類別車船噸位尾數累計之和的噸位數確定。然后,再按現行規定,車輛噸位尾數不滿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船舶的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的免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下面舉例說明:
三輛載重汽車,噸位分別為0.4噸,1.5噸和4.6噸,計算全年應征稅款。
三輛載重汽車全年應征稅款為:
60元/噸×(0.4+1.5噸+4.6噸)
=60元/噸×6.5噸
=390元
二、關于吊車的稅款計算問題
按現行對吊車10噸以上噸位的部分減按40%計征的規定,采用微機開票,計算吊車的計稅噸位應采取按單車計算的方法。
下面舉例說明:
三輛吊車,噸位分別為10噸,11噸和17噸,計算全年應征稅款。
三輛吊車全年應征稅款為:
60元/噸×[10×3+(1+7)×40%]
=60元/噸×(30噸+3.2噸)
=60元/噸×33.5噸(不滿半噸的,按半噸計算)
=2010元